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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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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三種: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對於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存在無效情形的,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判決婚姻無效,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因不存在婚姻關係,不需要法院判決。

婚姻無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對於婚姻無效的具體認定,可以由當事人提交存在上述情況的條件和證據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一方存在重婚行為的,另一方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來要求法院對其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標籤:無效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