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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確診有躁鬱症符合婚姻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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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後確診有躁鬱症符合婚姻無效嗎

婚後確診有躁鬱症符合婚姻無效嗎

根據最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規定,屬於無效婚姻的情形只有三種,即一方或雙方重婚的、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有任何一方當事人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由此可見,即使夫妻一方婚後被確診患有躁鬱症,也不能認定為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有哪些

對於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加以明確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7條的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兩大類,即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

(一)婚姻當事人 婚姻當事人包括結婚當事人和離婚當事人,但是宣告婚姻無效只存在於民法典中,因此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僅指結婚當事人,即正式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締結婚姻關係的申請,一般求依法進行結婚登記並獲准登記的男或者女。經登記成立婚姻關係之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受婚姻關係的約束,在婚姻關係中享有法定的權利並承擔法定的義務。他們認為婚姻具有法定的無效事由的,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沒有申請進行結婚登記或者沒有獲准登記的男女,如戀愛中的男女、同居中的男女、準備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被拒絕結婚登記的男女等,不是結婚當事人,無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二)利害關係人 與結婚當事人的婚姻存在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即利害關係人,也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因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不同而不同。具體來説,利害關係人是指:

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一般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基層組織才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以重婚或者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雙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均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以未達法定婚齡或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一般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有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配偶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

只一般是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一般予以解除。而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一般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