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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病可以説是婚前隱瞞?

結婚2.97W
哪些病可以説是婚前隱瞞?
律師解析: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般來講,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由於醫療技術的進步和新型疾病的出現,《民法典》未作出明確規定。一般來説,像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傳染病、精神病,一般視為本條規定的“重大疾病”,但需結合個案來認定分析。
審判實踐中,多結合我國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予以綜合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了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一、指定傳染病,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二、嚴重遺傳性疾病,主要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三、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