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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患有躁鬱症婚姻無效嗎

一、一方婚前患有躁鬱症婚姻無效嗎

一方婚前患有躁鬱症婚姻無效嗎

一方婚前患有躁鬱症結婚後發現,可以認定婚姻可撤銷。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綜上,一方婚前患有躁鬱症,如果可認定為重大疾病,可以認定該婚姻可撤銷。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婚姻也是可以分為幾種情況的,在我國,婚姻既包括有效婚姻,還包括無效婚姻,除此之外還有可撤銷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和無效的婚姻具有區別,區應注意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