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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法院調查取證後果

一般情況下法院主動向當事人調取證據的情形在民事案件中較多,刑事案件中較少。
如果拒絕配合法院調取證據,可以視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人民法院可以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配合法院調查取證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