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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法條怎麼規定的

離婚2.41W

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意思表示,因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脅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締結的婚姻關係。
可撤銷婚姻有以下兩種:
1、因脅迫結婚的;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前不如實告知的。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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