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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2.63W

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是怎麼規定的

戀愛自由的這種觀念早就已經在現代人的腦海當中根深蒂固了,所以人們現在是一般不會接觸到可撤銷婚姻的這個概念的,因為可撤銷婚姻是建立在當初結婚是受到了逼迫的情況之下,當然這種逼迫結婚的情況不能説絕對就是沒有的。可能有些人也知道自己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但是對於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還是有所疑惑的。

一、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第二款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能是由婚姻受到脅迫一方的當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親屬都不能代為行使。

二、可撤銷的婚姻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0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三條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2012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

婚姻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無論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一旦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則婚姻自始無效,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效力,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説明我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採宣告主義,即只有經過宣告確認程序後,才產生自始無效的後果,也即未經公權力宣告前,不能作為無效對待。

2001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案件的管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案件管轄的規定確定。

從中我們就能夠看出,可撤銷婚姻的撤銷權是被逼迫結婚的當事人才享有此權利的,而且如果超過了一年時間都沒有對自己的婚姻關係提出撤銷請求的話,就錯過了訴訟時期,之後就只能夠按照正常的起訴離婚的流程進行了,不過這種被逼迫結婚的情況肯定都是沒有結婚證的,如若不然,當初在民政局領結婚證的時候,就可以請求民政局工作人員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