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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的離婚賠償是怎樣的

家庭冷暴力的離婚賠償是怎樣的

冷暴力也是屬於家庭暴力中的一種,除此之外還包括了身體暴力、性暴力等等,無論是哪種具體的暴力方式,一旦被認定構成家暴,並且因此導致夫妻離婚的話,則受害人都是可以要求對方作出賠償的。那麼家庭冷暴力的離婚賠償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進行了解。

一、家庭冷暴力的離婚賠償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據此,在婚姻關係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則由受訴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過錯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的其他賠償 :

根據我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中,無過錯方(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醫療費外還可以要求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

因傷致殘的,還可以要求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有被扶養人的還需要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其中醫療費的計算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另外,誤工費,具體是指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妨害婚姻關係的違法行為造成自己人身損害,從遭受傷害到治癒這一期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關於護理費、交通費等其它費用的計算法律也有明確的標準。

二、因家庭冷暴力離婚能要賠償嗎

家庭“冷暴力”對對方的傷害在某種意義上説並不亞於拳腳相加的有形暴力,從情理上説,實施家庭“冷暴力”給予無過錯方的對方以一定損害賠償是應當的。

但是,在離婚過程中雙方如果就家庭“冷暴力”是否應當賠償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它的標準就只能是法律規定。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由此看來,這裏所指的暴力是指一方以作為的形式施加與家庭成員的有形力量並造成身體或者精神等方面的損害後果的行為。蘇某雖然精神受到了損害,但卻不是屬於有形的暴力所致。

也就是説,家庭“冷暴力”不能等同於《婚姻法》中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因而,如果法院判決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在具體就家庭暴力作出離婚賠償的時候,其實我國並沒有仔細區分屬於哪一種情況下的暴力,在計算方式、考慮到的因素上面都是一樣的。不過現實中,需要提供實際的證據證明對方確實存在家暴行為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