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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了丈夫的家庭暴力,起訴離婚如何證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可以通過以下證據進行證明:

遭到了丈夫的家庭暴力,起訴離婚如何證明家庭暴力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目睹,比如説小區的保安,比如説自己的父母或者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

2.報警記錄,如果家庭暴力發生以後,曾經報過警的,那麼警方那裏會有出警記錄。

3.驗傷報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的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保存。

4.視聽資料,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經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着的證據使用。

5.悔過書,在發生家庭暴力後,如果對方曾寫過悔過書、懺悔書、承諾書等這些保證以後局不會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