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和家庭冷暴力的區別是什麼?
一、 家庭暴力和家庭冷暴力的區別是什麼?
家庭暴力和家庭冷暴力的區別主要在於暴力的方式不同:
1.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2.家庭冷暴力不同於可見的肉體摧殘的家庭暴力行為,家庭冷暴力更多的是通過暗示威脅、語言攻擊、經濟和性方面的控制等方式,達到用精神折磨摧殘對方。這種方式產生的巨大心理壓力會使對方接近崩潰,同時伴隨着的是婚姻的隔閡與不信任,最終導致婚姻的結束。值得注意的是,在實施家庭暴力時候,多是男性針對女性,而在家庭冷暴力事件中,男女雙方都有可能成為實施家庭冷暴力的一方。尤其在男方事業失落,壓力大的時候,女方對其的冷暴力行為,危害程度遠遠要大於暴力。
二、《民法典》對於家庭暴力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涉及到家庭暴力的具體情況,是可以根據實際造成的傷害後果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當事人對家庭成員造成了故意傷害的行為,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受害人可以提交相關證據到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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