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起訴訟多長時間開庭?
一、向法院提起訴訟多長時間開庭?
法律都未規定具體的開庭時間,開庭到判決的時間,由主審法官決定。起訴書上交到法院後,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二個月以內宣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延長一個月,審判實踐中,由於法院的案件過多,所以延期審理的情況屢見不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案件審理期限
【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新行訴法第八十一條)、第六十條(新行訴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間。鑑定、處理管轄爭議或者異議以及中止訴訟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再審按一審程序審理的】6個月。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新行訴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審理期限。(行訴解釋81條)
【再審按二審程序審理的】3個月。再審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新行訴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審理期限。(行訴解釋81條)
【延長審限】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一般公民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法院就會給予是否受理的決定,只要條件符合那麼就需要在合理的時間之內進行開遷,畢竟一起案件都是有審理期限的,但具體的開庭時間就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定,這樣才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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