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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工資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離婚財產分割工資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一、離婚財產分割工資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離婚財產分割舉證責任的規定是由主張一些訴訟請求的人員來進行舉證的,和對方之間的感情確實已經完全的破裂了,那麼就由他來負責提供一些感情破裂的證據,還有就是涉及到子女方面的一些撫養問題的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1、被告不同意離婚的,爭議焦點應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由主張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告方負舉證責任。

2、涉及子女方面的舉證責任

(1)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是女方與他人生育的。爭議焦點應為該子(女)與男方有無血緣關係。應由男方負舉證責任。

(2)雙方的經濟收入情況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被告)的收入情況。由本人負各自一方經濟收入情況的舉證責任。

(3)雙方爭子女撫養權或都不想撫養孩子的,爭議焦點為離婚後的子女歸誰撫養;由各方負責各自對撫養子女有利或不利的舉證責任。

(4)對子女撫養費給付標準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撫養費的給付標準;由雙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5)對探視方式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探視子女的方式。舉證責任分配同(4)。

二、涉及財產方面的舉證責任分配

(1)對現有家庭財產的性質,即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是他人的財產,雙方各執已見的,爭議焦點為爭議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原告(被告)個人財產或者某某的財產;各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2)對財產的折價有爭議,爭議焦點為爭議財產的估價標準;同上。經舉證仍無法確定的,可採取競價的方式,該爭議標的由競價高者得。

涉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處理

(1)債務存在與否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或被告主張的債務事實是否成立;由主張債務成立者負舉證責任。

(2)對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爭議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分兩種情況,如債務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由主張債務屬個人債務負舉證責任;如債務發生在結婚前的,由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方負舉證責任。

日常生活當中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首先是需要由雙方當事人自己來進行協商確定的,當然有些情況之下確實沒有辦法達成一致的意見,那麼矛盾比較大的就由人民法院來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決,通常關於夫妻共同財產都是平均的分割。但是也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是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