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舉證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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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離婚過程中要是產生了爭議的話,那麼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離婚,而此時需要就其中的財產、子女等問題進行舉證,那麼這其中關於離婚財產舉證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離婚財產舉證是怎樣的
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多數情況下,婚前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與婚後的共同財產是混在一起的,因而在分割財產前,首先需要劃清這兩種財產的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當事人如果主張某項財產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他對這一事實就負有舉證責任。我國婚姻法除了規定法定財產製外,還允許當事人採取約定財產製。如果當事人主張關於財產歸屬問題在結婚時或結婚後另有約定,他就必須證明另有約定的事實。根據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的,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事實,主張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
二、因子女撫養髮生爭執時的舉證責任
在離婚訴訟中,通常還會涉及到子女撫養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9條第3款的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這意味着,如果母親在訴訟中提出要求撫養哺乳期內的子女,就不必負任何舉證責任。只有當母親主張子女應由父親撫養或者父親主張子女應當由自己撫養時,當事人才有必要對不宜由母親撫養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關於哺乳期後的子女歸誰撫養,依據我國婚姻法,是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因此,發生爭執時,要求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應對其主張的子女歸自己撫養更有利於子女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此外,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中一方確有特殊理由的,如已作絕育手術、再婚有困難等,我國司法實踐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會盡量滿足有特殊理由一方的請求。但對是否有特殊理由存在爭議的,主張有特殊理由的一方必須舉證證明。離婚後,如果子女.由於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一方有權向另一方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請求,但必須對存在上述情況負舉證責任。
離婚訴訟中,起訴的一方需要就自己的主張進行舉證,此時因為當事人之間爭議點不同,具體的舉證也是不同的,而上文中本站小編主要為大家帶來了離婚財產舉證與子女撫養糾紛舉證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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