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無過錯責任的範圍是什麼
一、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範圍是什麼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民法典》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二、無過錯責任具有什麼特徵
1、因果關係是決定責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損害事實與責任人的行為之間存在着罪關係為前提,若沒有因果關係則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
2、並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的要件,若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那就成了過錯責任原則;
3、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於合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這也是許多國家為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而設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所有;
4、由被告就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它不同於過錯責任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原告只要舉出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和被告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被告不能僅僅證明他已盡到了注意義務或沒有一般的過失就可以被免除責任;
5、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也就是針對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才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範圍。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並不是完全相同的。正確區分與過錯責任原則的界限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為人基於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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