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和侵權責任區別是什麼?
一、過錯責任和侵權責任區別是什麼?
(一)從責任的性質上看。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見前文),至於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二)從最後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由於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繫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三)從免責情況來看。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並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並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二、過錯責任原則有什麼作用
1.淳化道德風尚侵權行為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體現了強烈的道德價值,過錯要以道德為評價標準,對過錯的確定必然包含着道德上的非難,對過錯行為的制裁,實際上是對在道德上應受非難的行為的制裁。審判中分清是非的過程,也就是道德標準適用的過程。所以貫徹過錯責任原則,對於淳化道德風尚,建設精神文明至關重要。
2.確定行為標準人們有選擇行為的自由,過錯意味着行為人選擇了一種與法律和道德要求不相容的行為,行為人應對此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可見法律上的過錯體現了對行為人的行為的違法性,非道德性的價值評斷。在過錯概念中包含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對過錯和非過錯的評價,實際上是行為準則的確定。
3.預防損害的發生適用過錯責任通過教育、懲戒有過錯行為人,能夠指導人們正確行為,以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對過錯行為的制裁,意味着法律要求行為應該盡到合理的注意,應該象一個謹慎、勤勉、細心的人那樣,努力採取各種措施防止損害,努力避免可能發生的損害。過錯責任要求把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從而要求人們儘可能地控制自己的行為,選擇更合理的行為,以避免不利的後果。總之,過錯責任通過對有過錯的行為人的教育和懲戒,能夠有效防止損害的發生。
很多朋友們在現實生活中可能因為自己行為不當導致一些過錯行為的發生,如果過錯相對嚴重的話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當然也有一些無過錯行為出現在生活中,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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