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事實婚是否還構成重婚?

事實婚是否還構成重婚?

一、事實婚是否還構成重婚

首先我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帶有試試婚姻性質的同居是可能構成重婚的。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訴時效為五年.另須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訴時效的確定上,應注意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重婚行為有哪些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當然並不是説只要有重婚行為就必然構成重婚罪,法院將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是否惡劣,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這些情形來綜合認定,只有達到了一定的社會危害程度,才會構成重婚罪。

雖然我國現在並不承認事實婚姻,但在實際操作中,事實婚姻的性質就相當於是同居的性質,如果是其中一方在還沒離婚時就和別人在外面同居,並且以夫妻的名義生活,或者是和別人舉辦了婚禮,這些雖然不能夠在法律上稱之為婚姻,但的確帶有類似的性質,所以也是可能構成重婚,屬於犯罪行為。

標籤:事實婚 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