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
一,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當然並不是説只要有重婚行為就必然構成重婚罪,法院將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是否惡劣,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這些情形來綜合認定,只有達到了一定的社會危害程度,才會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訴訟時效
刑法87條規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刑法258條: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訴時效為五年.另須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訴時效的確定上,應注意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重婚罪的處置需要自己積極的獲取有關的法律支持,不過此類問題在社會中的道德因素是確實是存在的,對於事情的本身問題的解決會有影響,所以自己需要在具體事情的處理上學會有效的協調,確定自己事情的不會偏離自己具體事情的有關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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