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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事實婚姻構成重婚嗎

如果構成事實婚姻,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則成立重婚罪。但前提是構成事實婚姻,即在1994年以前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按習俗辦理過結婚程序。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先事實婚姻構成重婚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