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區別是什麼?
一、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區別是什麼?
過錯推定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有二者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也有所不同;過錯的推定原則也就是屬於過失的推定,對於加害人就必須要有證據來證明自己是無過錯的。
1、二者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責任原則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在過錯推定責任中,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受害人無需就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被告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才可以免責.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分為不同的程度,據此確定行為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
3、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在混合過錯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由於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難以確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所以也就無法對行為人與受害人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比較。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規則是什麼?
1、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建築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
3、僱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僱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舉證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僱主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於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醫療損害責任。醫療事故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學知識缺乏基本瞭解,受害人是弱者,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於十分不利地位。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係,如果醫療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這兩者是屬於不同的情形,特別是在於舉證的方面,一般誰申請誰主張,而對於推定的原則那麼受害者的舉證就會消失,從而只要違法者有證據來證明自己是沒有違法的,就可以不用承擔法律的責任。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民事主體之間是時常會發生侵權糾紛的案件的,此時就是需要對侵權案件進行責任的劃分,這就涉及到相關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需要注意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其實是包含在過錯責任原則中的一種歸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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