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滿一年警察讓去簽字不去可以嗎
取保候審滿一年警察讓去簽字不去可以嗎
1、取保候審滿一年警察讓去簽字不去是不可以的。根據《檢察院刑訴規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一年後讓回去簽字,是要改變強制措施,因為,取保候審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説,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説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複議、複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綜上所述,不管是什麼情況,在取保候審滿一年之後被警察召回説去簽字是不可以不去的,因為這個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不能超過12個月的,警察召回去有可能是改變這個強制措施,也有的情況時會撤銷取保候審,具體可以看看上述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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