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家庭暴力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案情介紹】
欣小姐與輝先生於2004年5月登記結婚。2006年,輝先生有外遇後,對欣小姐冷淡,並對其謾罵毒打導致右耳鼓膜穿孔,以至不能正常地生活和工作。2009年6月底,欣小姐更被打至右髁狀突骨折。因輝先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欣小姐委託曾永前律師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關係;(2)被告輝先生賠償原告欣小姐損害賠償費50000元;(3)被告賠償原告人身損害傷害費100320.7元(醫療費、交通費、法醫鑑定費等);(4)分割夫妻共有財產4萬元元;(5)由被告承擔夫妻債務30000元;(6)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我同意離婚;我不同意支付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是高中同學,自願登記結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後,被告曾多次對原告實施了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體受傷,共花費醫療費、交通費、法醫鑑定費等100320.7元。廣東某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證明原告需要住院手術治療右側髁狀骨折,大約需費用10000元。另查明:原、被告確認的夫妻共同財產4及3萬元屬夫妻共同債務。
【案件處理】
原告的代理人曾永前律師認為:原、被告雖然是經過自由戀愛而登記結婚,但是在婚後的生活中因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產生了矛盾,併發生了爭執,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現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確認。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而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法醫鑑定費共計100320.7元,被告同意賠償,法院應予以確認。廣東省某醫院出具證明,證明原告要施行治療右側髁狀骨折手術,約需費用10000元,被告應予以賠償。被告的暴力行為給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傷害,結合原告所受到的傷害後果以及被告的經濟狀況,被告應酌情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關於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問題,原告有權依法分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可以取得數額的一半。對於夫妻共同債務30000元,被告應予以承擔。法院採納後判決:一、准許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鑑定費損失100320.7元;三、被告賠償原告手術治療費10000元;四、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五、分割夫妻共有財產40000元;五、由被告承擔夫妻債務30000元;六、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律師評析】
《民法典婚姻編》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民法典婚姻編》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因重婚、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即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本案應當支持受害人欣小姐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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