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精神賠償能否請求
一、家庭暴力精神賠償能否請求
可以請求,不過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侵害對象是人身損害,賠償範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裏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於法官憑藉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鑑定等因素予以判斷。下面是司法實踐中運用的一些原則: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離婚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沒有提出家庭暴力離婚賠償,在二審時提出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內部,以暴力或強制力毆打、捆綁、侮辱等方法,對家庭成員進行迫害殘害的行為,致使家庭成員在身體、精神、性等方面受到傷害或摧殘。家庭中存在暴力現象是非常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罵、爭執行為都能夠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認定家庭暴力必須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後果。比如説,僅僅是軟組織輕微挫傷,或者僅僅是暫時的皮肉之苦,次數有不多,法院是不會認定為家庭暴力的,只有毆打行為導致了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是,法院才有可能認定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如何取證?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受到家庭暴力的時候,是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物質的賠償。比如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等相關的費用。其次,在離婚的時候也是可以作為證據之一,要求法官判決離婚。至於精神損失費,可以要求對方一定的賠償,但是具體的金額比較主觀,無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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