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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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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遭受家庭暴力應該如何取證?

家庭暴力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怎麼處理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婚姻法》第43條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因此,若當事人正在被實施家庭暴力,應當及時報警求救,公安機關出警也是義務

家庭暴力的取證是多方面的,比如報警記錄、接處警登記表、傷情照片、治療單據、門診病歷、影像報告、出院記錄等等,現在很多家庭都裝有網絡攝像頭,攝像頭拍攝下來的現場視頻或者雙方之間的聊天錄音也可以極為有效的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2、因家庭暴力離婚,財產應該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共同共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均等分割。儘管如此,並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財產時一律平均分割,要注意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同時更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也就是説,一旦遭遇了家庭暴力而離婚的,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會給與一定的照顧,可以適當多分得共同財產。

 3、離婚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的條件,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

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基於以上的幾種情形,無過錯的配偶在離婚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是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4、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規定第一條是: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依據以下因素確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踐中,離婚案件中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是結婚時間的長短和對家庭貢獻的大小,時間長和貢獻大的,賠償數額相對要高。其次要看侵權的動機和過錯程度。第三要看造成的後果,生理上、心理上受傷害較重,再婚比較困難,無生活來源的,賠償數額要高。最後也要考慮經濟因素,當地的生活水平和侵權人的經濟狀況等,以便於判決的執行。

5、因家暴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誰?

討論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首要的基本的原則就是子女利益最大化。在此前提之下,下面就要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的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親疏遠近等等。另外,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個主要考慮孩子是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作為母親來説,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一方如果有不良嗜好,比如賭博、酗酒等惡習,包括經常實施家庭暴力等影響個人品質的不端行為,顯然是會影響孩子的成長,顯然是不利於子女利益最大化,在這種情況下,這一方獲得子女撫養權的可能性就很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