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雙方過錯怎麼處理?
一、侵權責任雙方過錯怎麼處理?
侵權責任雙方過錯是需要減輕對方的責任。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侵權的行為後,被侵權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是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侵權賠償可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解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是什麼?
1、主體的複數性。共同侵權行為區別於單獨侵權行為的首要特徵是其主體構成上的複數性。複數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而單獨侵權行為的加害人為一人。
2、過錯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為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即加害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3、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後果。換言之,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後果只有一個,而且各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責任的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向受害人清償全部責任後,免除其他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共同侵權中,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了侵權行為之後對受到傷害的人員來説,完全是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通過協商的方式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比如説對於損失來進行一定的賠償,同時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被侵權人在這個過程當中也存在着過錯的話,可以減輕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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