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過錯的意思是什麼?
一、 侵權責任法過錯的意思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即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意識,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預見到行為的損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該後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而過失是因疏忽或輕信自己,而使損害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過錯責任是指造成損害並不必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個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結果負責。以過錯作為主要的歸責基礎,可以較好地協調“個人自由”與“社會安全”的關係。行為人若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就沒有過錯,即免除侵權責任。這樣個人的活動自由可以得到保障,聰明才智得到充分發揮,社會經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若人人都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社會安全也會得到維護。
二、侵權責任的相關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無過錯責任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共同加害行為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行為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連帶責任人的請求權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的分攤與追償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侵權責任中過錯的認定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侵權責任事項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過錯的行為認定上,也是需要基於實際造成的侵權責任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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