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嗎?
醫療損害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過錯推定為例外,但過錯推定仍然屬於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9條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條第6項之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該規定,產品的生產者所承擔的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即當其不能證明自己的免責事由時,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缺陷產品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其歸責原則實行無過錯責任,即賠償責任不以其有過錯作為構成要件
一般情況下,確定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應當査證是否具備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診療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醫療過錯在證明責任上,實行一般的舉證責任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四個要件均須由受害患者舉證無過錯責任,僅僅是患方不需要承擔過錯要件的舉證,但是損害事實侵權行為和因果關係仍然需要患方對此進行舉證
醫療律師認為,在醫療損害賠償的體系內,醫療技術損害賠償與醫療倫理損害賠償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原則,過錯推定為例外;醫療產品損害賠償中的“缺陷產品”致害及輸入不合格的血液致害適用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
在特殊情形下,醫療損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即“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上述規定,一律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法院即可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該推定屬於法律推定而非事實推定,故醫療機構不得主張推翻該過錯推定。
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首先需要根據雙方之間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醫院是否需要承擔完全責任,如果不需要承擔完全責任的話,則要根據醫院在治療所扮演的角色和有哪一些地方不妥當,來進行確定賠償義務。雙方之間如果有爭議的話,可以直接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問題。
-
遇到醫療糾紛按哪些流程處理
律師解析:一、醫療糾紛初起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
-
醫療事故官司需要的證據是咋的
律師解析: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及户口簿複印件;2、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温單、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
-
存在醫療過錯但不直接導致患者死亡需要負責嗎?
一、存在醫療過錯但不直接導致患者死亡需要負責嗎?需要,醫務人員醫療過失致死根據具體的情況承擔不同的責任,在患者死亡的情況下,如果醫療過失性質嚴重,應承擔刑事責任。只要醫療專業者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作決定,不能僅因事後判認其所作的決定錯誤而對其課以責任。醫...
-
轉診證明在哪裏開
律師解析:參保人因病情需要轉診的,由門診統籌定點機構的接診醫師提出申請,並經該機構蓋章同意,轉往與該機構簽訂協議的定點醫院,轉診證明當次有效。強調兩點:一是必須是門診統籌定點機構,門診統籌定點機構是由自己在每一社保年度開始時選定的。二是轉診證明是由接診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