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嗎?
一、環境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嗎?
1、環境侵權不以違法性為構成要件,適用無過錯責任是司法和執法的普遍做法。
環境民事侵權的特點使其從根本上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而成為特殊侵權行為的一種。環境民事侵權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具有不平等性、不確定性、複雜性、廣泛性等特點。為了適應環境民事侵權特點的需要,須以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歸責原則。
2、環境侵權行為人造成環境污染危害,並使其他單位或個人遭受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失,是行為人承擔污染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將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過標準,不作為確定環境侵權行為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二、環境污染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有什麼特點?
1、因果關係是決定責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損害事實與責任人的行為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為前提,若沒有因果關係則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
2、並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的要件,若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那就成了過錯責任原則。
3、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於合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這也是許多國家為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而設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所在。
4、由被告就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它不同於過錯責任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原告只要舉出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和被告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被告不能僅僅證明他已盡到了注意義務或沒有一般的過失就可以被免除責任。
5、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也就是針對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才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並非環境污染行為存在,就會導致特定的污染行為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那些不想擔責的行為人,可以舉證自己的污染行為屬於法定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或者舉證污染行為與環境污染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甚至也可以舉證自己並未實施污染行為,這樣通常就不用擔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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