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夫妻約定財產何時有效
一、婚內夫妻約定財產何時有效?
雙方簽字後即刻生效。夫妻約定財產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地説,屬於合同行為,該約定發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須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須要件,具體包括:
(1)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
(2)約定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規避法律、法規,如不得逃避對外債務,逃避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等;
(3)附條件的約定,在條件成就時生效。不得惡意促使條件成就或惡意阻止條件成就。附期限的約定,應在期限屆至時生效,期限屆滿後失效;
(4)約定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5)婚前訂立的約定應在婚姻締結時才生效,雖訂立約定,但未締結婚姻或婚姻被宣佈無效和撤銷的,當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沒得到法律的認可,該約定無效。和其他合同一樣,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對當事人有法律效力,無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從訂立起就無效。
二、夫妻對財產關係的約定
夫妻對財產關係的約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夫妻財產約定具有身份屬性。它以婚姻關係為基礎,從屬於夫妻關係,因而締約的主體嚴格限制在夫妻之間,該合同不能獨立婚姻關係而存在。
(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約定必須雙方自願。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對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以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範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財產的範圍,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定義務。在夫妻之間如果已經對財產明確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認定一方借了對方的財產,婚內債權債務關係成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離婚時或離婚後,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償。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對於夫妻約定財產中夫妻借貸關係的認定,根據上述規定,夫妻間借款打欠條的行為應認定為是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特別約定,在雙方之間形成了明確的債的權利義務關係。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有第三方的認證與人證(比如中間人的簽字確認、公證處的公證等)。
婚內財產約定不同於離婚財產分割,因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生效的時間是以辦理離婚證的時間為準的,而在結婚之後雙方專門擬定的財產協議,男女雙方只要一簽字,就代表着對協議書中婚內財產的處置情況都是認同的。只不過夫妻在擬定財產協議的時候,必須要了解一下財產協議生效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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