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如何生效
婚內財產協議顧名思義是指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定力協議約定雙方婚前財產,婚後財產。方便劃分各自財產範圍的協議。婚內財產協議基於夫妻雙方當事人公平自願的原則來定力,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任意一方不能單獨更改。
婚內財產協議如何生效,依照法律規定來看首先必須滿足雙方應當在婚內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也就是説簽訂協議時雙方必須是自願且清醒的,並且要在協議內明確的劃分清楚雙方各自財產,共同財產以及離婚後的財產劃歸問題等,最好能夠詳細約定好共同財產部分,違反協議的責任等。
另外在婚內財產協議簽訂時有三種情況是屬於無效的:
1、夫妻雙方將離婚後的某一部分財產劃歸子女所有。這種情況下協議通常視作無效,因為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事實上該部分財產也由獲得撫養權的一方管理;
2、婚前一方承諾將名下財產劃歸到共有財產中,然而婚後並未辦理變更手續,這種情況下一般視作無效;
3、限制離婚自由的財產協議屬於無效,例如哪一方先提出離婚,財產則由另一方所有。這種行為看似體現夫妻恩愛,實則不受法律保護。
同樣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有三種限制條件:
1、婚內財產協議約定的關於子女撫養的條例屬於限制條件,一般在進行司法仲裁時會考慮到雙方的經濟條件,而且子女撫養是父母應當承擔的責任;
2、約定應當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或債權在離婚後由其中一方承擔,這種情況是無效的。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債權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3、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含有家庭生活開支由單方面承擔的情況也屬於限制條件。簡單説來夫妻雙方日常生活開支難以具體化,很難預見和計算,因此屬於限制條件。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後也可由公正機關公正,當事人雙方攜帶婚姻證明和協議書到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的好處是有利於協議對雙方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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