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怎麼認定,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共有財產其實也可以叫做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般是指在締結婚姻關係之後雙方的收入。而往往,在夫妻離婚的時候也是要對共有財產做出處理的。在此之前,我們首先要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認定,那夫妻共有財產到底該怎麼認定?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夫妻共有財產怎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簡稱《婚姻法》,下同)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明確確立了以共同財產制為主,以約定財產製為輔的夫妻財產製。
夫妻共有財產關係具有自身性質與特點:由於夫妻雙方有着特殊的身份關係,他們共同生活,在感情上有依賴,在生活上互相支持,故而這種濃厚的緊密性與一體性表現在財產關係上,使得夫妻共同財產存續時間長,而且十分穩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財產。
(2)婚後夫妻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夫妻用雙方的合法收入共同購買的財產。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取得的債權,以及其他能夠體現為一定財產利益的權利,無法確認為個人財產還是共有財產的,推定為共有財產。我國婚姻法不排除約定財產製的適用,夫妻雙方可以以約定來對財產的歸屬進行劃分,此種財產處理方式在歸屬問題上劃分得比較清晰,避免了很多糾紛和爭端。約定財產製的效力高於法定財產製;約定財產的範圍廣泛;時間沒有限制;約定方式靈活。夫妻以約定來處理財產關係時,主要的是約定必須有效。即約定作為夫妻雙方合意必須真實,一方不得以脅迫、欺詐等手段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
我國立法明確規定在婚姻財產關係上,夫妻雙方地位平等,對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因此,夫妻對於婚後所得財產,不能根據其收入的高低來確定權利享有的多少。即使一方未參加有報酬的工作或無固定收入,也應承認管理家務、撫養子女等勞動的價值與另一方有報酬的勞動價值相同,另一方勞動所得應依法歸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違揹他方意志的擅自處分財產的行為,都是侵犯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當然,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費用,包括贍養老人、撫養子女以及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費用,均應以共同財產支付。
二、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時,所要分的,所能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財產
(1)當夫妻之間就財產有協議的,根據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共同部分進行分割。
(2)當夫妻之間沒有財產協議的,按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分割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對財產形成所做的貢獻大小等原因,也可以有所差別。
通常情況下,對夫妻財產進行認定,確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部分,那麼才可以進行分割。而要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話,則就不能分割。如果您有這方面的困擾,以上內容可以作為參考,如果是比較複雜的情況,還是請教本站網站婚姻家庭方面的專業律師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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