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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財產不應參與分配嗎?

保全財產不應參與分配嗎?

一、保全財產不應參與分配嗎?

1、首先看有抵押優先受償權的優先分配,普通債權的按照執行法院對標的物採取強制措施的先後順序分配。

2、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即各債權均為普通債權)的,根據《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採取控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等)的先後順序受償。

3、參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案款分配及參與分配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其中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擔保物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對執行標的物或其變價款,根據《執行規定》第88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以下規則確定各債權的受償順位:

(1)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執行標的物上存在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有關擔保物權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其債權的受償順位。

(2)執行標的物為建築物的,建設工程價款中享有優先權的部分優先於基於擔保物權的債權受償。執行標的物為房屋的,對該房屋的變價款,消費者(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條件的買受人)為購買該房屋(特指用於生活消費的住房)所支付的款項優先於建設工程價款受償。

(3)多個債權中有職工工資債權(包括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等)的,對案款分配時本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未公佈的,按照上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範圍內的工資部分,比照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順位受償,剩餘工資部分作為普通債權受償。被執行人欠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該職工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在分配案款時可為其預留相應數額的款項。

二、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日常生活中,如果公民與他人發生一些糾紛問題,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為了在訴訟的過程中對方惡意的將財產進行轉移時,我們也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進行財產保全也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到自身的權益,同時也可以避免讓財產受到任何的損失。

標籤:分配 保全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