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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孩子參不參與離婚財產分配?

20歲孩子參不參與離婚財產分配?

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是正在進行離婚訴訟的家庭最為關心的話題之一。參與離婚財產分配的主體包括哪些,都有人對此存在疑問。因此,就有人問20歲孩子參不參與離婚財產分配?為了幫助大家解決這一疑問,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離婚財產分配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20歲孩子不參與離婚財產分配

不管孩子成不成年,夫妻離婚分配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孩子是沒有權利參與夫妻財產分割。但是夫妻離婚的時候共同約定把一些東西過户到孩子名下,這是可以的,屬於父母雙方對子女的贈與。

二、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20歲孩子參不參與離婚財產分配這一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夫妻離婚時財產分配只能是在夫妻之間進行,如果當事人想要將財產分配給自己的子女,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進行。值得説明的是,即便是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子女也不是通過離婚財產分割法律關係取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