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法院財產分配的條件是什麼?
一、參與法院財產分配的條件是什麼?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參與分配的條件包括:
1、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權。
2、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而非法人。
3、有多個申請人對同一被申請人享有債權。
4、申請人必須取得生效的執行根據。
5、參與分配的債權只限於金錢債權。
6、參與分配必須發生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之前。
當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按照《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案款分配,有擔保物權的先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二、法院執行存款的手段有哪些?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户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3、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户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綜上所述,在經濟糾紛案件中,法院經常會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啟動強制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分配。針對同一債務人,存在多個債權人的,並且已經申請好強制執行手續,可以參與法院財產分配。法院會對有優先權的債權人進行財產分配,然後是普通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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