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不是不參與財產分割?
一、保險是不是不參與財產分割?
保險參與離婚財產分割,具體情況有四種:
1、自己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
2、父母是投保人,自己是受益人;
3、自己是投保人,配偶是受益人;
4、配偶是投保人,自己是受益人。
如果是第1、2種情況,財產分配時不予分割。如果是第3、4種情況,可以按照保單的現金價值,進行夫妻財產分割,還可以轉換投保人,保留一方的保單權益,另一方支付對應的現金價值或權益。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需要明確的是,夫妻辦理離婚之前,需要首先對共同財產進行認定,保險也有可能是屬於共同財產的,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來進行分割處理,特殊情況下如果一方存在過錯行為的,也是可以進行不平等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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