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財產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徵地補償財產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徵地補償財產分割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所徵土地的所有屬性來決定,如果所徵土地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徵地補償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反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
二、法律依據
1.徵地補償費的權屬法無明文規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對“其他財產”的範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也作出了限定性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另外,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一方的,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到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可見,我國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土地補償費的權屬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解釋,因此主張個人所有或者主張共同所有,都於法無據。
2、土地補償費具有專屬性特徵。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農民耕種的責任田被徵用,是對集體土地經營權的永久性喪失,從而失去一份生活保障。由此可見,土地補償費是對失去耕地農民個人的一種金錢補償,具有明顯專屬性。
3、審判實踐中可參照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復原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同樣,農村土地徵收後的土地補償費實質上是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另行創業的生產補助費用,與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相近,因而將土地補償費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有法可鑑。
徵地補償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根據婚姻法規的相關規定中不屬於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項目不包括徵地補償,因此可以認為徵地補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進行平等公平的分隔。另外,徵地補償的賠償項目非常多,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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