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義同居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戀愛期間的男女通常在結婚之前會同居一段時間,在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這一段時間取得的財產雙方就會以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在這時候就需要確定什麼為夫妻共同財產。
要判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滿足一下的幾個條件:
1、明確財產主體
夫妻共同財產,就是具有夫妻關係的雙方之間的財產,但是在男女戀愛期間同居,便不是正式夫妻,則雙方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明確財產獲得的時間
男女雙方婚前同居,則雙方便不是正式夫妻關係,如果是在這段時間獲得的財產,很大可能會被認定為婚前財產。
3、確認財產的來源
(1)、在婚姻穩定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等。
(2)、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3)、雙方知識產權的收益。
(4)、夫妻雙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在婚姻存續期間剩餘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所以,在男女戀愛期間,一夫妻的名義進行同居,如果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那麼便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同居期間,時間越長,雙方取得的收益就越多,財產也會越多,情況也會複雜,如果雙方感情發生變化,在財產分割上有歧義,可以諮詢專業律師,請律師介入,使用法律維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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