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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決罪枉法仲裁罪

仲裁2.67W
枉法裁決罪枉法仲裁罪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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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的量刑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枉法仲裁罪情節嚴重的司法認定,其關鍵還是要判斷被告人實施的枉法仲裁是不是屬於“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相關規定,從造成後果和實施手段兩個方面,根據枉法仲裁行為有沒有導致人身傷亡、經濟損失的數額大小,有沒有製作偽證、串通當事人、明知故錯、違反法定程序等行為,對是否情節嚴重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