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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失業補償金屬於嗎?

夫妻共同財產失業補償金屬於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失業補償金屬於嗎?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民法典》中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是以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來計算。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修下,以一方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付出義務的多少自然是確定補償數額的主要因素。

1、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修下,以一方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付出義務的多少自然是確定補償數額的主要因素。這種根據付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有形化。為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僱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為參考因素。

2、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顯性的、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隱性的、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

按《民法典》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才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就是《民法典》中關於離婚時經濟補償的規定。

二、請求離婚經濟補償金有哪些條件?

1、經濟補償以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為前提。

對於雙方沒有約定實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補償。因此,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請求權。只有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用來補償為家務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損失時,才可以請求對方以個人財產給予適當補償。

2、必須是提出需要經濟補償的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付出了較多義務。

綜上所述,在離婚案件中法院會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劃分,對於結婚以前的個人財產不糊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當中,當然也有一部分財產在劃分中會產生異議,而對於一些保險福利等的所得在我國《民法典》中也規定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