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徵收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徵地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和土地補償款的專屬特徵來看,其在實際的案件審理中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對“其他財產”的範疇。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另外,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情況有: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到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徵地補償的認定
土地補償費具有專屬性特徵。《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農民耕種的責任田被徵用,是對集體土地經營權的永久性喪失,從而失去一份生活保障。由此可見,土地補償費是對失去耕地農民個人的一種金錢補償,具有明顯專屬性。
在審判實踐中可參照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復原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同樣,農村土地徵收後的土地補償款實質上是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另行創業的生產補助費用,與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相近,因而,將土地補償款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有法可鑑。
夫妻雙方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於一方的財產是不可以分割的,所以對徵地補償的相關資金進行認定是非常重要的,由於土地補償是具備一定的特殊性的,是屬於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專屬的,所以一般不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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