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財產如何讓分割?
一方下落不明財產如何讓分割?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但是就如何分割該類離婚中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目前,在我國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第一,只判決准予離婚,而對財產既不作審查也不判決,這種做法雖然簡便,但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既不作具體核實也不作分割處理;第三,對財產作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財產作為子女撫育費判給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基於夫妻關係的產生而產生,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享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係結束時也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相應處理。所以,實踐中的對共同財產的“不審不判”或者“只審不判”都是不合法的。同樣,對下落不明一方所享有的財產作為子女撫育費判給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這種做法會引起如下問題:一是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財產價值高於撫育費,折抵後,主張離婚當事人無疑會得到高出撫育費部分的財產,此侵害了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為不當得利;二是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應享有的財產的價值低於撫育費,作出離婚判決後,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一旦出現,則會以判決書已經明確其財產折抵為撫育費為由拒絕履行以後的撫養義務,從而侵害到子女受撫養的權利。因此,這三種方法均不同程度的導致了夫妻財產分割的不公。
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實行法定財產製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或實行約定財產製的夫妻書面約定的共同財產和約定不明確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不完全等同於家庭共同財產。如果家庭成員只有夫妻和無個人財產的子女,那麼,夫妻共同財產就是家庭共同財產。然而,如果家庭成員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們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夫妻與他們擁有共同共有的財產的,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的個人財產。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依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或者由夫妻將婚後所得財產全部或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或由夫妻將婚前財產部分約定為共同財產後所剩餘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是指由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協商解決。協議可以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
2、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是指不得因財產的分割而損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價值。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是指儘量滿足女方的合理要求,儘量滿足子女的合理要求。
3、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的權益等,應當予以保護。夫妻作為農村承包經營户中的重要組成人員,與其他的家庭人員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所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離婚時,應當保護夫或妻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侵犯。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一般都是以平分為原則,但對於一些家庭的情況不同,而作出的財產分割就會有所差別,在財產的分割問題上,我國的法律條款也是最注重孩子的權益和利益,所以,在分割的時間一定要考慮孩子,讓孩子不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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