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污染環境責任是什麼?
一、第三人污染環境責任是什麼?
第三人污染環境責任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侵權責任。實踐中,有些污染環境行為是由於污染者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的。這種情況下,為了充分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可以選擇請求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的責任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1、環境侵權責任的第三人是指被侵權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屬於被侵權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與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隸屬關係,如僱傭關係等。
2、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間不存在意思聯絡。如果第三人與污染者有意思聯絡,則第三人與污染者構成共同侵權,則不屬於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的責任。
二、環境侵權糾紛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從過錯責任原則到無過錯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的確立過錯責任原則源於羅馬法,其基本含義為,加害人對其有過錯的行為(包括故意和過失)承擔民事責任,即主張“無過失即無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自身的發展和完善--過錯推定論的出現過錯推定原則,也叫過失推定,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種特殊的場合,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過錯行為人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3、無過錯原則的出現和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後,法律規定不以行為人(侵權領域裏的致害人和合同領域裏的債務人統稱為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換句話也就是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而使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標準。
(二)公平責任原則不是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環境保護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國家非常重視的問題,所以一旦存在着第3人導致環境污染,那麼對於受到侵害的人員來説,是可以選擇相親確認神主張權利,也可以向第3人主張權利,也就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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