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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案由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案由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案由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案由有作為類型的案件,不作為類型的案件。行政案件的案由分為:作為類案件、不作為類案件、行政賠償類案件

在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初步案由。在審理階段,如果發現初步確定的案由不準確時,應當根據審理後確定的法律關係性質來確定結案案由。因此,本規定既適用於審查起訴階段,也適用於審理階段,但法律文書和卷宗封面等均應以結案案由為準。

二、環境處罰和處分的不同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分和環境行政處罰雖然都是環境行政主體所作的制裁行為,但兩者從根本上説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區別主要表現為:

1、制裁的對象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環境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環境行政主體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2、採取的形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責令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等;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

3、行為的性質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係為基礎;環境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前提。

4、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依據的是有關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行政處分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如《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條例》等。

5、濟途徑不同。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環境行政相對人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於環境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申訴。

近幾年國家對於環境的重視程度不斷加深,除此以外有關的行政處罰的力度也在不斷加大,所以對於問題的解決有關的當事人要積極的瞭解有關的規定,否則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但是最為關鍵的還是權益會受到損失。

在當代的社會,行政處罰決定是由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如果存在環境類型的污染行為,肯定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行政處罰。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解的是,其實是環境破壞類型的行政案件,案由也是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