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的情節有哪些?
一、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的情節有哪些?
有關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體現在《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
《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六條
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全面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
(二)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違法行為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二、《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不予和從輕處罰的規定
《重慶市環境行政處罰裁行政處罰量基準(試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
(一)環境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環境違法行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的;
(三)環境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期限,從環境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一)無污染物排放、排放污染物未超過排污許可(臨時許可)證規定或者無排污許可(臨時許可)證排污但排放污染物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污許可(臨時許可)證規定0.5倍(其中,噪聲超1分貝、pH值超0.5個pH單位、第一類污染物超0.2倍)以下,或者無排污許可(臨時許可)證排污但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0.5倍(其中,噪聲超1分貝、pH值超0.5個pH單位、第一類污染物超0.2倍)以下的;
(三)主動消除或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初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且無主觀故意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行使的,違法人員因行政違法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是需要從嚴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甚至還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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