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如何進行?
一、環境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如何進行?
1、環境行政處罰證據的收集應當通過合法的手段來進行,認定的違法事實應當有充分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儘量避免形成孤證。所收集的證據,應運用邏輯推理和環保專業知識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
2、堅持“先取證後決定”的原則,所有證據的收集必須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完成。
3、證據的取得應具有合法性,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以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處罰的證據。
4、所有證據應當儘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證的原件。
5、所有制作的調查筆錄等書證應當使用藍黑色或黑色水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書寫清楚,儘量做到無塗改、無錯別字。
二、重要證據分類是怎樣的?
1、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2、作為處罰證據的監測報告,必須有CMA標誌和監測字號。出具監測報告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監測報告應當載明監測的項目、依據,使用的科技手段、執行的標準、所採樣品的超標情況等事項,其採樣、監測方法、審核、簽發等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並有分析、審核、簽發人員簽名和監測部門的蓋章。
3、計算機數據、照片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4、當事人的陳述、談話筆錄,公民的舉報、控告、投訴的信件,領導籤批辦理的信件,行政調查時的會談、會議紀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都應當收集為證據。
三、常見環境違法行為調查取證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被處罰主體身份證明。是法人的,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或企業工商登記等能證明企業主體身份的證據材料,是自然人的,提供經營者的身份證複印件。
2、能證明或描述違法事實的調查筆錄。並應附有被調查詢問對象的身份證明(委託書,企業對其出具的身份證明或身份證複印件等)。
3、未按規定進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逾期不登記、逾期不變更登記、不執行年度排污情況自查並上報結果、擅自拆除或閒置污染防治設施後未變更,經環保部門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報登記錯誤內容)
4、要求進行排污申報的公告(通知);
5、限期申報的通知及送達回執;
6、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和變更申報表;
7、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現場勘驗筆錄、照相、攝像、錄音等視聽材料;
8、環保部門有關改正排污申報登記錯誤內容的通知;
9、其它證明材料。
在當代的社會,行政違法行為將會面臨着一定的行政處罰,但是必須要蒐集儘量多的證據,只有這樣才能夠確定是屬於環境行政違法行為。收取證據的程序和手續都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否則是屬於違規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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