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有幾種法定形式?
一、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有幾種法定形式?
1、書證
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在物體(主要是紙張)上記載的內容、含義或表達的思想來反映案件情況的材料,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企業生產記錄、環保設施運行記錄、合同、發票等繳款憑據,環保部門的環評批覆、驗收批覆、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舉報信等。
2、物證
指以其存在狀況、形狀、特徵、質量、屬性等反映案件情況的物品和痕跡,如廠房、生產設施、環保設施、排污口標誌牌、暗管,污水、廢氣、固體廢物,受污染的農作物、水產品等。
3、視聽資料
指以錄音、拍照、攝像等方式記錄聲音、圖像、影像來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如錄音、錄像、照片等。
4、證人證言
指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就瞭解的案件情況向環保部門所作的反映案件情況的陳述,如企業附近居(村)民的陳述、污染受害人的陳述等。
5、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情況向環保部門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的聽證會意見等。
二、環境行政機關調查取證環節是怎樣的?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登記立案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需要委託其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調查函。
受委託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和原因函告委託機關。
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調查人員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察、取樣、錄音、拍照、錄像;
2、詢問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要求其説明相關事項和提供有關材料;
3、查閲、複製生產記錄、排污記錄和其他有關材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監測等技術人員隨同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有權採取上述措施和進行監測、試驗。
綜上所述,環境行政部門在接到羣眾舉報或者在查處環境污染破壞案件過程中,要注意收集證據,只有證據充分,才能對涉事企業及個人做出行政處罰。法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試聽材料及環境監測報告和當事人陳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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