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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污染環境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應當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重大污染環境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必須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標準、規程等等。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等。

2、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

必須有向環境中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具體指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土地、水體、大氣,構成我們生活的環境。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嶺、灘塗、河灘地及其他陸地。水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還包括內海、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大氣,是指包圍地球的空氣層總體。處理危險廢物的方式主要有排放、傾倒、處置三種。排放,是指將危險廢物排人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等行為。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運載工具,向土地、水體傾灑、堆積、放置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主要是指以焚燒、填埋等方式處理危險廢物的活動。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都可以稱為危險廢物。廢物包括廢氣、廢渣、廢水、污水、廢棄物等多種形態的廢棄物。放射性的廢物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液體和氣體廢棄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是指含有傳染病病菌的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有毒物質主要指對人體有毒害,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固體、泥狀及液體廢物。其他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我國尚未頒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實踐中主要參考《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所列的危險廢物名錄。

3、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必須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給環境造成巨大的惡劣影響,致使多人發生明顯中毒症狀、輻射傷害或者可能導致傷殘後果,或者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標籤:認定 污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