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最新污染環境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單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的,應當實行“雙罰制”,即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同時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污染環境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危險物品肇事罪與污染環境罪在主觀方面都具有過失心理態度的因素,客觀上都存在由於某些特定物品而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的結果。兩罪的主要區別為:
1.客體要件不同
污染環境罪侵犯的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污染環境罪的犯罪對象是危險廢物;而危險物品肇事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該罪的犯罪對象是危險物品,主要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作為兩罪犯罪對象的危險廢物與危險物品,不僅範圍不同,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也是不同的。
2.犯罪客觀要件不同
污染環境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後者則表現為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
前者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後者則為一般主體,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單位,實踐中主要是由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單位中的人構成,其他公民也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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