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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境水污染行政處罰罰的標準是怎樣的?

通常是進行罰款。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對環境水污染行政處罰罰的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 【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所以如果是有環境水污染行政處罰通常都是對水污染的企業進行罰款,這個罰款的數額就是在當事人他需要繳納的排污費用的2~5倍之間,但是如果他的水污染已經遠遠超過了可以排放的指標,這種情況下就不僅要繳納罰款了,而且還有可能是會被限制責令生產或者是責令關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