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1、《環境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提出需要有公告的訴前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環境行政訴訟原告是誰?
1、環境行政訴訟原告是合法權益因環境保護行政監督管理實施的行政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告人是負有環境保護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是其工作人員。
環境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根據對具體環境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並裁決環境行政爭議案件的司法執法活動。
2、環境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環境行政訴訟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原告,以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的訴訟。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一樣,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被告則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環境行政主體。
(2)環境行政訴訟由環境行政爭議引發。環境行政爭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爭議雙方是環境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爭議針對的是行政主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爭議的核心在於確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環境行政爭議是啟動環境行政訴訟的誘因和環境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內容。
(3)環境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爭議案件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對行為的事實認定以及規範性文件的適用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4)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廣泛。由於環境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十分廣泛,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也較廣泛,包括負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生態保護職責的機關。例如,環保、海洋、港務、漁政漁港、交通、水利、鐵道、民航、土地、農業、林業、礦產管理機關等。
由於公民並不能是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故此如果公民並不是環境糾紛案件的行政相對人,那麼公民就沒有權利去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請求。否則即使提交了訴狀,也會被法院給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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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訴訟舉證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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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訴訟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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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擇複議原則選擇複議原則是指環境行政相對人對環境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時,既可以向上一級環境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過環境行政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説,根據《行政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