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複議不服怎麼辦?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級複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複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制度。一級複議制度是中國《行政複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複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複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行政複議是公民對於行政決定不服的一種救濟方式,一般複議機關為作出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之後,上一級機關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審查等工作後,作出行政複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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